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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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文[1] 赵梓羽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征信》2023年第3期50-55,共6页Credit Refer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2BFX079)。

摘  要:个人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由权利确认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内在包含自主利益和信用利益。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原则,其请求权基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侵害个人信用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中损害既包括风险损害和焦虑损害,又包括身份盗窃、信用损害等下游损害。如果数个信用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造成损害的,则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具体形态适用或类推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170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的规定。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多元化,其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建立惩罚性赔偿之必要。

关 键 词:个人信用信息 复合性权利 双重构造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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