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衙的敛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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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吉同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清风》2023年第3期49-50,共2页

摘  要:清朝知县法定的收入就两项:俸禄与养廉,故收入很微薄。以清朝末年同治年间广东的几位知县为例,广宁知县每年禄45两,养廉银600两;南海是个大县,养廉银多点,1500两,但岁支俸禄仍是45两。

关 键 词:养廉银 同治年间 俸禄 清朝末年 收入 知县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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