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竞猜行为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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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涛[1] 李一昕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5期19-23,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网络直播竞猜具有输赢依靠运气、参与需支付对价、结果具有奖励性等特征,存在潜在的赌博风险。竞猜所用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能够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虚拟货币兑换商等渠道实现双向兑换,且主播可据此获取利益时,网络直播竞猜即异化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赌博。在此前提下,对于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内,面向观看直播的海量用户,借助平台程序发起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网络直播竞猜的主播,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网络直播竞猜 赌博 虚拟货币 营利目的 开设赌场罪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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