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予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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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炜 方丹 

机构地区:[1]黄埔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3年第1期63-63,共1页

摘  要:基本情况海关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选取A公司为抽查对象开展检查,A公司认为海关程序违法,拒绝接受检查并向海关申请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选取该公司的政府信息。海关受理后,告知该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法定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范畴,对已主动公开的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政府信息,依法告知其查询路径;对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告知不予公开。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关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不同性质分别予以审查并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过程 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公开 执法信息 海关 双随机 不予公开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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