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运作模式选择不属于PPP协议无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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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招标》2023年第4期15-19,共5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案件来源行政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行初306号行政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092号行政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060号裁判要旨所谓“BOT”“BT”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不同模式,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合作双方选择合作模式。即使涉案协议项目名为BOT模式而实为BT模式,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即使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 法定情形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BOT模式 合同无效 PPP协议 BT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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