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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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城市规划通讯》2023年第4期16-16,共1页Urban Planning Newsreport

摘  要: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拓展保护范围。《条例》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概念,将全市特有的里院建筑为代表的大量传统风貌建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概念和认定程序;适当放宽历史建筑认定年限。对于不满50年,但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关 键 词:传统风貌 《条例》 认定程序 审查批准 建筑概念 条例 明确概念 青岛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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