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内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  

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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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纪宏[1] Mo Jihong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台、港、澳研究)》2022年第6期51-61,共11页TAIWAN,HONGKONG AND MACAO STUDIES

摘  要:宪法作为根本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内直接适用是从香港地区基本法和澳门地区基本法制定以来就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界至今仍然没有通过严密的法理论证有效地解决这个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实践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事实上,基本法只是全国人大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制定的“基本法律”,《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4项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宪法制度,基本法只是在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包揽或全部实现宪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功能。宪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完整地体现国家结构形式特征的地方治理制度,在法理上存在着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意义上的特别行政区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具有宪法上的直接法律义务,必须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关 键 词:特别行政区 宪法适用 基本法 《宪法》第31条 一国两制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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