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段磊[1,2] 熊鸿亮 Duan Lei;Xiong Honglia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台、港、澳研究)》2022年第4期46-55,共10页TAIWAN,HONGKONG AND MACAO STUDIES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遇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18CGJ009)。
摘 要:“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可以分为“制宪台独”“修宪台独”“释宪台独”三种基本形式。“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经历了正式起步、激进试探及再度酝酿三个阶段,对台湾地区现行“宪制”秩序产生了深刻影响,表现为“一国两区”框架下“一国”要素不断虚化和“两区”区隔的实质强化。在“台独”势力与内地方面、岛内反“独”力量的双重博奔逻辑下,“实体问题程序化”“宪法问题法律化”“政治问题价值化”等“法理台独”策略应当引起内地方面高度警惕。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