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行政行为”概念的继受  

The Reception of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Moder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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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致远 赵晓耕[1] Ruan Zhiyuan;Zhao Xiaoge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2年第10期96-110,共15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2021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21XNH026)。

摘  要:近代中国“行政行为”概念的引入,始于清末对日本行政法学著作的翻译与引介。从语词的使用与解释来看,清末“行政行为”一词并未成为专门法学概念。民国时期,“行政行为”一词成为法学界通用概念,但对其范畴的界定尚无定论。立法上,虽仅采用“行政处分”一词,但“行政行为”概念仍见诸立法理由、法律解释中。司法上,“行政行为”与“行政处分”二词均有使用。具体而言,北京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处分”二词互换使用,或将“行政行为”用于与“司法行为”相区别。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之行为,须有法规之依据。经过司法实践的解释,实定法概念“行政处分”的含义逐渐清晰。司法机关通过对概念的界定,丰富了行政行为的意涵,亦有利于对人民权利的救济。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法律继受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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