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关于动物致损责任主体的立法特点——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对比  

Legislative Features of Tang Dynasty Laws about the Responsible Body of Animal Damage:Comparison with Related Provisions in Civil Cod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晓耕[1] 林雪 Zhao Xiaogeng;Lin Xue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2年第1期99-108,共10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摘  要:《唐律》以畜“主(临时专制亦为主)”为动物致损责任主体,体现了颇具特色的立法逻辑。其一,“主”字的运用体现了“详略相辅”的布局性。“详”是指以解释阐述、举例说明等方式较为详细地界定了“主”的核心含义;“略”是指在相关的、变化的情形中仍以“主”为责任主体,并未随着变化了的新案情而另用他词。其二,“主”字的运用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体系性。在动物致损、赃物返还、田产交易等众多领域中,均可见以“主”为相关责任主体的用法。在贯彻“专制即主”的价值取向方面,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具有统一性,但基于具体案情的不同,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又有细节性调整。其三,“主”字的运用体现了“执其中”的立法方法论追求。立法以“专制”因素为判断责任主体的核心根本点,在此基础之上为司法人员留有裁量余地,其追求“相对统一”而非“绝对确定”。《民法典》相关条文及法学理论所体现的逻辑与此殊为不同,两相对比之下,更能凸显《唐律》的立法特点。“主”的运用,更有利于高效统一地解决实践纠纷。

关 键 词:唐律 民法典 动物致损 古今对比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9[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