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事实破产时不当行为规制研究——以董事、控制股东民事责任为视角  

Study on the Regulation on Misconduct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Bankrup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iability Directors and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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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鹿君 Yang Lujun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00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22年第9期104-113,共10页INVESTMENT AND SECURITIES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动态平衡防控机制研究”(19FXB003);安徽省法学会一般课题"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问题研究"(2021YBKT-3)。

摘  要:《企业破产法》设定的破产申请是权利而非义务,无法遇制事实破产的公司实施继续贷款、拖延债务履行、高风险投资等不当行为。上市公司迟延申请破产非但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公众投资者利益,亦低效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时间维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与事实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等视角看,构建上市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控制股东的不当交易责任与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确有必要。基于我国实践,并参考德国、英国经验,我国董事、控制股东不当交易责任的触发时点应设定为公司存在事实破产表征时,而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的起算时点则宜为公司出现法定破产原因时,在其行为给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上市公司不当行为 事实破产 董事民事责任 控制股东 僵尸企业 中小股东利益 破产申请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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