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法制的统一及实现  

Unification and Practice of Corporate Bo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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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艳蓉[1] Hong Yanro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22年第2期112-115,共4页INVESTMENT AND SECURITIES

摘  要:随着2019年底《证券法》的重大修订,在资本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仅全面实行注册制,更与股票同等适用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等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迎来了发展的新阶段。然而,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未将市场规模占据三分之一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中期票据”)纳入调整范围,特别是随着债券投资者保护需求的高涨,统一我国目前“三足鼎立”的公司债券法制并实现两大公司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再次上升为实务界与学术界关注的话题。

关 键 词:公司债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注册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违规处罚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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