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下虚假调解的界定、挑战及中国因应  

The Definition,Challenge and the Chinese Response of False Mediation under the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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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红[1] 陈庆特 Yan Hong;Chen Qingte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2年第9期33-44,共12页INTERNATIONAL LAW

摘  要:我国已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未来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将会面临国际商事虚假和解协议在我国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事调解法,要界定国际商事虚假调解,明确其认定的准据法。目前,国内法中的虚假调解的立法与实践不能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接,我国将面临甄别、救济和惩治难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挑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情况,建议设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审查制度、和解协议执行公示制度以及枉法调解罪等,以采取多方位措施应对挑战,促进商事调解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虚假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 《新加坡调解公约》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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