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原则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in 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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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旺[1] Li Wa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2年第6期41-55,共15页INTERNATIONAL LAW

基  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ZD1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制度中的互惠原则的解释,时至今日中国司法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存在无条约就无互惠、事实互惠、推定互惠、承诺互惠等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反思批判中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不同解释,重申法律互惠的意义,明确互惠原则只能是法律互惠。从法律互惠的角度出发,国与国之间有的判决可以得到承认,而有的判决得不到承认是正常现象。从目前中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诸条件来看,包括互惠原则在内均不成为外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障碍;同时互惠原则有利于防止对方国家在承认条件上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从而产生实质性不平等。回归互惠原则本意,准确理解互惠原则的含义及作用,对于完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互惠原则 法律互惠 事实互惠 推定互惠 

分 类 号:D997.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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