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改革的中国选择  

China's Reform o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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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劲松[1] Yu Jinso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2年第6期56-66,共11页INTERNATIONAL LAW

摘  要: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关 键 词:投资条约仲裁 实体规则 程序规则 投资法院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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