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叶研 Ye Yan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2年第5期3-17,共15页INTERNATIONAL LAW
基 金: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研究”(19JZD053)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家豁免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律和政治外交的双重对立统一性。受对等原则的制约,各国在制定本国的国家豁免政策时应综合考虑国内国外两种环境,从本国国情出发,在国际社会的国家豁免博奔中作出对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政策选择。中国长期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证明,除“自愿接受”和适用“对等原则”这两种情况外,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坚持国家在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国有企业在他国法院一般不享有豁免,即“限制的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对于保障极少数私人的诉权和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秩序仅具有很小的理论象征意义,无法满足中国当前所处的国际政治外交和经济环境的基本需求,不但会使中国丧失在境外主张国家豁免的国际话语权和法理基础,还可能给中国带来不必要的外交纠纷,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损害中国的国家尊严,给中国现行司法系统带来重大挑战。无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维护中国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还是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事实,都无法成为当代中国采取限制豁免的合理理由。限制豁免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国家豁免博奔中的较差选项,而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限制的绝对豁免”才是当代中国国家豁免政策的最优选择。中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对“限制的绝对豁免”予以确认,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扬长避短,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前中国的外交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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