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裁判者:国际仲裁越权裁决的救济难题  

The Puzzle of Remedy for Excess of Power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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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树[1] Xu Shu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2年第5期33-43,共11页INTERNATION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裁判偏好及中国对策研究”(17CFX048);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2020年度课题(2020GZYB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国际仲裁领域,越权无效原则被广泛提及但却多有误解。对越权无效原则的考察,应区分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就实体维度而言,试图精确界定“越权”是徒劳的,是否构成“越权”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为防止个案中对“越权”的恣意判断,应遵循有限性、严格性、客观性的认定标准。在程序方面,由于外部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的仲裁类型在由谁判断“越权”“越权”有何后果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化的发展脉络。商事仲裁解决私法争端,越权裁决须经有权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投资仲裁处理公法性争端,以拓展当事方异议空间、强化裁决审查机制为改革方向。国家间仲裁缺乏强制性的裁决审查机制,当事国不承认、不执行裁决是质疑越权裁决效力的主要方式。越权裁决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应根据仲裁类型的不同,在终局性与公正性、强制性与自治性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

关 键 词:国际仲裁 越权原则 实体维度 程序维度 价值平衡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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