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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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凡[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出  处:《国际经济文摘》2022年第1期84-86,共3页INTERNATIONAL ECONOMICS DIGEST

摘  要:对原产地累积规则基本概念的分析1.作准文本(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条累积: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

关 键 词:缔约方 累积规则 签署国 原产地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制成品 

分 类 号:F7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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