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分析——以“某主播申请声音商标被驳回”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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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芳菲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5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11期4-7,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我国日益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下,资本的敏锐性助推着商标类型的扩张。由文字、图案、颜色等元素组合而成的传统商标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商业需求,经营者转而利用更为新颖的形式区分其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出处,以获得比较优势。声音成为消费者识别特定产品与服务的新途径。声音商标虽为新型商标,但仍基于商标最本质的显著性而存在。只有在确立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标准后,才能实现《商标法》的立法意旨。

关 键 词:非传统商标 声音商标 显著性 《兰哈姆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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