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从业禁止“从其规定”的司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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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国平 

机构地区:[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3018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11期15-17,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经验研究》(HB21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对《刑法》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否需要司法宣告,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刑法从业禁止具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属性和形式上的裁判规范属性,应据此区分刑法从业禁止和行政法从业禁止。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对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应予司法宣告,需要对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裁量适用。在刑事判决中,可以援引行政法的规定,禁止内容和禁止期限原则上应与行政法保持一致。

关 键 词:从业禁止 “从其规定” 裁判规范 司法宣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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