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  

The Bounda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 Hint from the Controllability of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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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继明[1] 李春晖 Yi Jiming;Li Chunhui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8期72-84,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权利边界的设定及新型权益的涌现,需要进一步把握权利的客体要素。客体是权利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应当具有客观事实上的中立性,不应存储有关设权的价值判断。客体上之所以能够设置权利,取决于客体的可欲性、可控性和充足性。就知识产权而言,信息的流动性和外部性,使得其正当性解释须考虑整个自然法理论:先占即控制是自然权利的来源,劳动是权利归属的依据。自力控制的客体之上,产生一般知识产权;法律之力控制的客体之上,属于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一般性权利偏于自然权利,需要提高保护强度,但不能再由法律之力强化其控制。类型化的法定权利基于功利主义设权,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权利法定的边界,对于涵摄到的客体和权能要严格保护,另一方面保护强度要低于一般性权利。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边界 民事权利客体 信息 可控性 知识产权正当性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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