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Typification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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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峰[1] Yang Feng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7期75-88,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商法漏洞类型化及类推适用问题研究”(18AFX017)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成文法国家为了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在法律中使用了大量的一般条款。但是一般条款的实质内容不确定,在适用时必须对其具体化。一般条款具体化的主要形式是类型化。商法一般条款类型化方法理论主要包括类型化的对象、类型化的标准、类型化的技术和类型化的结果等要素。类型化方法主要包括明确一般条款及其核心含义、寻找与建立典型案例类型、类型化结果的体系化整理、将待决的案件与类型案件进行对比联结、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五个步骤。由于商法的独特性,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应结合商法的立法宗旨、基本理念、价值取向进行,在类型化过程中应注重外观主义、参照商事惯例和商事自治规则,强化商法效益优先的原则。商法一般条款类型化的准确性一般取决于对生活经验、审判经验的把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要适当限制。

关 键 词:类型化 商法 一般条款 法律适用 解释论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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