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信措施担保化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我国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  

Reflection and Reinterpretation of Credit Enhancement:Based on the Positive Study of Chinese Judici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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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喆[1,2] Zhu Xiaozhe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433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7期142-158,共1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的新型担保裁判规则研究”(2019BFX150)。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关 键 词:增信措施 无名合同 交易结构 保证合同 类推适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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