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依法”的规范功能  

Normative Functions of"in Accordance with Law"in Civi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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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瑞栋 毛仙鹏 Zhong Ruidong;Mao Xianpeng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学院 [2]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12期19-30,共12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重大问题研究”(17VHJ002);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军人才培育专项课题重大项目“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22YJRC13ZD)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法典》中“依法”的规范功能包括规范衔接功能、价值补充功能以及体系修补功能。其中,发挥规范衔接功能的“依法”多具有实义,充当连通相关规范的媒介,实现了对传统引致规范形式和实质上的补充;价值补充功能主要由不具有实义的“依法”承担,其赋予法官在个案中根据私法价值与公法价值再行衡量的权力;体系修补功能则在于平衡“稳定”与“变化”的立法悖论,助力法典化的立法修正及体系整合。但是,“依法”在表现形式以及功能用法上均未能在《民法典》中一以贯之,实为立法缺憾。

关 键 词:民法典 依法 规范衔接 价值补充 体系修补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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