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收入审计难点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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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冬艳[1] 

机构地区:[1]三亚学院财经学院,海南商三亚572000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2年第12期68-72,共5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一、引言目前,网络直播模式日趋成熟,行业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38亿,占网民总数的63.1%。网络直播行业产业链包括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辅助机构,直播平台是连接主播和用户的传播媒介,经纪公司负责主播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广告公司、游戏公司也与网络直播企业密切相关。网络直播行业的收入来源有直播收入、会员增值服务收入、广告收入和游戏收入等。直播收入有虚拟物品和服务等;会员增值服务有满减送和购买身份特权等;游戏收入有游戏直播收入和游戏推广、下载链接服务收入等;广告收入通过背景展示、主播口述和广告链接等。

关 键 词:网络直播 第三方支付平台 直播平台 辅助机构 服务收入 广告公司 下载链接 虚拟物品 

分 类 号:F7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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