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中“中标项目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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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卫红 张涛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2年第1期43-45,共3页Fresh air

摘  要:一、基本案情A、B、C、D四公司系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民营企业,主营业务分别为监控系统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力工程施工等。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分别系A公司总经理、B公司总经理、B公司副总经理、C公司法定代表人、D公司原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吴某某和杨某某、王某某为达到招投标工程中标之目的,伙同董某某、黄某某。

关 键 词:中标项目 A公司 民营企业 招投标工程 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建筑智能化工程 串通投标罪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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