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构造与限制解释  

On the Behavioral Formation of Giving False VAT Special Invoices and Restrictive Expla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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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轩铭 张译文 Zhang Yiwen;Zhang Xuanmi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10014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30-37,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基于“刑法不处罚对法益没有危险的行为”这一共识,学界对于采取简单罪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出了各种限制解释的路径。但令人遗憾的是,鲜有文章认识到虚开行为间的构造不尽相同。其中,“为他人虚开”系法规范对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对向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1;而“介绍他人虚开”并不是帮助犯正犯化而是量刑规则。建立在对虚开行为不同构造的分析之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制性解释的方向应当是:对于“为自己虚开”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应重点考察“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具备与否;“为他人虚开”应着重分析法益是否被排除在行为人制造的危险域外;而“介绍他人虚开”应基于共犯的基本原理进行处理。

关 键 词:抽象危险犯 目的犯 对向犯 帮助犯正犯化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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