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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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 王传龙 

机构地区:[1]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2年第7期50-51,共2页Fresh air

摘  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导致合同诈骗案件无法起诉的情形较为常见,非法占有目的已成为证明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及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关键点。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确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现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以下问题。

关 键 词: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 合同欺诈 审查起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数额较大 司法实践 罪状表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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