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冷静期运行机制的完善路径——以推动婚姻家事案件诉源治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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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忠 张宇 

机构地区:[1]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出  处:《清风苑》2022年第7期60-63,共4页Fresh air

摘  要:一、离婚冷静期的渊源早在1994年,当时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后,婚姻登记中心或有关机关有权对离婚申请当事人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一个月,这标志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萌芽。2003年10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废除了婚姻登记机关原拥有一个月内审查审批期限的规定,并强调对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关 键 词:婚姻登记机关 完善路径 家事案件 登记离婚 冷静期制度 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运行机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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