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案件办理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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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琴 施智桥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2年第4期50-51,共2页Fresh air

摘  要:一、办理安全生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过失犯罪办理存在共犯化思维《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尚未完全接受“行为共同说”,而仍以“部分犯罪共同说”为通说,故作为过失犯罪的安全生产案件是无法构成共同犯罪的。但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侦查机关在侦办安全生产案件时,通常会套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 行为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侦查机关 案件办理 共犯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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