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开征的正当性及其思路--基于互联网反垄断视角的考察  

The Legitimacy and Thinking of Digital Service Tax Levy:An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et Anti-monopo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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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卓[1] Hou Zhu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政与税务)》2022年第8期78-86,共9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项目号:21FFXB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税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在税收管辖权、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等方面呈现低兼容性,税收征管也易遇到技术难题。这使得互联网企业较之实体企业能享受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头部企业”所获益处更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互联网行业垄断的形成和发展。对既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规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补,能部分缓解前述困境但无法治本,数字服务税因而成为一个可能的选项。针对数字服务征税,具有可税性基础。在具体设计规则时,要将促进三个维度的公平竞争作为重要目标,据此来考量相关制度安排。

关 键 词:数字服务税 互联网企业 平台反垄断 税收公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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