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视角下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准入规范  

On the Access Norms for Merger and Composition in Bankruptcy of Enterprise and Individu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oint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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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吟 Zhao Y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金融科技法律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2期73-88,共16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研究”(18SFB3026)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能有效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实现破产效率价值。司法实践中已有针对企业破产时个人连带责任承担的简化处理尝试,但并非真正的实质合并破产。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规范化有赖于准确把握门槛条件,应以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的分类定性为前提,筛选可以适用合并破产的具体情形。同时,还应明确个人破产原因对启动合并破产程序的影响,参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标准与实践运用,对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进行人格混同及清偿利益考量。

关 键 词:合并破产 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 债权人利益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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