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下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底线与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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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1] 孔祥瑜 

机构地区:[1]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2]甘肃农业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33-39,共7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四川省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优秀传统文化的软实力支撑研究”(项目编号:SC20ZDZW002)。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以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提出人工智能发展的底线伦理,具有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念,其核心直指人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它关系到人类的整个生活方式和人类命运的终极意义问题。人类社会文明的基本准则——人权法则应当成为人工智能的底线伦理,因为这一准则的核心内容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标准,是国家宪法和国际法律条约的基石。但是把人权法则作为人工智能的底线伦理需要一个人类文明新形态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基础。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诉求只能依赖于两条全球性的伦理进路:一条是人类文明新形态,一条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政府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把人类文明新形态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与人权伦理的普遍原则引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中,率先在这条全球性的伦理进路上开始了自己的践行。

关 键 词:人类文明新形态 人工智能 底线伦理 科技伦理治理 

分 类 号:B01[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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