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期满后,仅凭抵押人申请和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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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哲 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3年第3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2012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4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提供在建工程抵押作为债权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4000万元及利息。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丙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某商城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400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期限届满 房地产开发公司 债务履行 注销登记 抵押担保 在建工程 不动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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