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权的权力属性及其法理学思考  

On the Power Attribute of Supervision and Investigation Powers and Thinking with Nom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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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凡超 Fan Chao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3年第8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Western

基  金:2022年度镇江市社科应用研究纪检监察专项重点课题“纪检监察学科发展与建设问题研究”(编号:2022JJJCZD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后,监察委会员所拥有的监察权便正式成为一种新诞生的国家权力。其中,监察调查权是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主要权能之一。虽然监察调查权在事实上兼具侦查权的特性,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区分了监察调查权与侦查权的行使主体,监察委员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侦查主体。监察调查权不能等同于检察机关对同类案件的侦查权。判断与思考监察调查权的权力属性,既要从实体法视角分析其制度运行机制,也要从法理学视野进行应然性阐释。应进一步加强对监察调查权的监督力度,探索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机制,并强化监察调查权的价值基础。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监察调查权 法理学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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