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赔偿与国家赔偿衔接路径探析  被引量:1

An Analysis of the Connection Path Between Supervisory Compensation and Stat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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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昌明 吴国礼 冯志伟 Gong Changming;Wu Guoli;Feng Zhiwei

机构地区:[1]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甘肃省监察委员会 [3]甘肃省纪委监委法规室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30-41,共12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20年度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法衔接实践路径研究”(20YB13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模式从原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模式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在原“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的单一纵向关系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横向关系,从而在宪法层面保障了监察权的独立性,即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互不隶属,在运行层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权的独立性要求现行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必须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之外,构建起独立的监察赔偿体系,才能更好地达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监察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应当从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监察执法工作实际,从归责原则、归责情形、赔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进行。

关 键 词:监察赔偿 归责原则 赔偿情形 赔偿程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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