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作证罪犯罪对象及行为手段的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Impairing Testifying Crime Object and Means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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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帅 Zhang Shuai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8期35-3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贿买不应当包含非财产性利益,但允诺帮忙脱罪的利诱已经侵害司法活动公正客观性,行为手段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同质性,应当以妨害作证罪中“等方法”对该行为进行评价。阻止知晓案情的人作证,即使该知情人未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但不影响其所具有的证人身份,可以认定其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妨害作证罪另一犯罪对象他人,由于法条对其没有作明确限制,对其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其他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因此同案犯能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

关 键 词:犯罪对象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活动 妨害作证罪 行为手段 非财产性利益 知情人 同案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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