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的甄别  

Discrimination of Shareholder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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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有敏 王益奇 Luo Youmin;Wang Yiqi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8期63-6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因形式上都是股东间所签署的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区分,存在名为股东会决议实为股东协议,或决议中包含股东协议性质内容的情形。甄别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时,应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辅之以公司法视角,贯之以商事审判思维,对性质上属于民商事主体对权利义务安排的决议内容或事项,应认定为股东协议之范畴,有关股东具有诉权,并享有实体权利。

关 键 词:股东协议 股东会决议 民商事主体 商事审判 实体权利 诉权 裁判要旨 民法典合同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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