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共享的必要性潜在风险和制度完善——以反垄断法事后救济措施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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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榆珂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年第4期23-27,共5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在数据驱动型市场中,平台企业拒绝开放数据将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为迅速恢复数据驱动型市场良性竞争状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个案中责令平台数据共享是数据垄断的最佳治理策略。基于必需设施原则的数据共享不仅能对数据垄断行为起到规制作用,促进反垄断执法价值的实现,亦能从反垄断角度回应互联互通的新趋势。但数据共享运行机制也存在着破坏个人信息保护、抑制市场创新、引发其他反竞争行为等潜在风险。为此,数据共享的适用还应秉持审慎态度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合理权衡竞争、隐私保护和创新的关系,完善后续执法监督。

关 键 词:数据共享 事后救济措施 数字经济 数据垄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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