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户土地经营权退股条件制度的构建——以河南省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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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朝[1] 姚睿 

机构地区:[1]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农村经济与科技》2023年第4期23-27,共5页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  金:2022年河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农村土地经营权退股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国家实施农用地“三权分置”以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方式,退股条件制度的建构有利于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退出程序。河南省各地的入股模式各具特色、类型多样,但关于退股条件认定缺乏具体的理论依据。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部分展开对退股条件制度的设计,同时明确提出具体的时间条件,建议未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中增加农户退股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制度,并分别从基本条款和兜底条款两方面细化规定,以全面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平衡农户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从而保障农村土地实现高效流转、合理利用、有序退出。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户退股条件 三权分置 土地流转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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