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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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玉环 王千 

机构地区:[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3期23-2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案例:“申箭”商标侵权赔偿案(一)基本事实长江砂轮厂系“申箭”图文组合商标的权利人,“申箭”牌砂布、水砂纸等系列商品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3年10月16日,长江砂轮厂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天宇公司独家生产砂布砂纸,期限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在联营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天宇公司申请并核准注册了“精申·箭”文字商标,其后即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砂布砂纸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此外其还授权精申箭商贸公司使用“精申·箭”商标。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商贸公司 文字商标 组合商标 具体适用 商标授权 独家生产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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