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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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文浩 张源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人大研究》2023年第4期20-23,共4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必然导致腐败。这是由权力自身的运行特征,即非人格化所决定的,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同时,其势必要借助于具有个人偏好的自然人来行使,此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个体因素的影响。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亦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涵盖了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其必须予以执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如有必要,人大还可行使对检察人员的撤职权。

关 键 词: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人员 制约和监督 检察机关 非人格化 检察权 审判权 个人偏好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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