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口袋化”纠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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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洪兵[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东岳论丛》2023年第4期175-182,共8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BFX1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摘  要: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口袋罪 继续犯 非法控制 重复评价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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