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严罚倾向的司法纠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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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万龙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东岳论丛》2023年第4期183-192,共10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2023年度浙江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防卫限度中‘造成重大损害’要件的理论建构与司法适用研究”。

摘  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近年来更是超越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这严重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让社会付出了巨大成本。变革的关键在于,矫正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严罚化倾向。具体的举措为:其一,重构入罪标准,弃形式、普遍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取实质、个别的“不能安全驾驶”标准;其二,拓宽出罪路径,激活但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功能;其三,改变量刑观念,提高缓刑、免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率;其四,加强程序分流,放宽醉驾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上述举措可有效纠正醉驾案件中的错误观念和不当做法,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妥当规制。

关 键 词:微罪治理 醉驾 危险驾驶罪 但书 缓刑 免刑 酌定不起诉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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