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程序转换及其影响--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  被引量:1

Procedural Transformation in Personal Bankruptcy Mechanism and Its Influence:With Example of Shenzhen Personal Bankruptcy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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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向辉 LI Xiang-hui(Beijing S&P Law Firm,Beijing China 100005)

机构地区:[1]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05

出  处:《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49-56,共8页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程序转换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影响甚大,如何进行转换,宜有更多的空间及更多元的方式。清算型破产程序的规范及限制更多,法院无裁量权的必要移转程序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并非一定有利,应当衡量程序对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将必要移转程序均修改为裁量移转程序。目前我国破产程序的转换皆为单向转换,亦即由重建型程序转换为清算型程序,参考域外法制,建议修改为双向程序转换机制。债务人的程序选择权不仅存在于程序本身的选择,也反映在不同的免责制度,建议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依申请裁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转换。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程序转换 和解程序 破产程序 重整程序 清算程序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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