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郑小勇[1] Zheng Xiaoyong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华321014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创新政策与管理)》2022年第9期43-62,共20页Innovative policyand management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7FGL002);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7NDJC275YB)。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司法救济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由于该模式存在着周期长、发现难和诉讼烦等不利因素,对那些以版权和外观专利为主要知识产权形式的集群企业创新保护有一定局限性。因此,一些集群中兴起了一种以地方性行业协会主导,集群企业广泛参与的集体维权行动,并成了集群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辅助性手段。然而,行业协会何以能影响集体维权行动?它是如何影响集体维权行动进而起到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的?这些问题仍未探明。为此,本文提出了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治理的概念,引入创新合法性的视角,并基于案例观察与结构方程相结合的方法,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治理与集群企业集体维权行动的关系及关联机理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1)行业协会实施知识产权治理活动对集群企业参与集体维权行动有显著地促进作用;(2)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治理能够显著提升集群企业的创新合法性(创新规制合法性、创新规范合法性和创新认知合法性);(3)具备创新规制合法性和创新认知合法性的集群企业参与集体维权行动的积极性越高;(4)创新规制合法性和创新认知合法性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治理与集体维权行动的关系具有部分中介性作用,而创新规范合法性的中介效应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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