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法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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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前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2年第5期89-90,共2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政府性基金诞生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逐渐改革、新财政体制尚未建立时期,彼时我国正处于“自产国家”迈向“税收国家”的转型过程,因此政府性基金诞生伊始就天然具有不规范的内生特点。相较于已经建立成熟财政体制的国家逐渐发展的扩张性财政工具往往会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和宪法审查,我国政府性基金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并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政府性基金的清理过程也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健全的过程,是我国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费改税等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之一。

关 键 词:预算外资金管理 财政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 政府性基金 费改税 清理过程 改革举措 特定时期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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