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破产清算和重整中的税务事项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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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希闻 周国来 

机构地区:[1]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2年第4期72-7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一、税务事项的特殊性1.涉税主体责任及税务债权申报方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重整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处理破产清算、重整过程中各项涉税事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税收债权申报与确认、非正常户解除、纳税申报、发票领用、资产处置、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款入库、税务注销、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等涉税事项,税务机关无法将各成员的债权进行合并管理,税务机关债权申报时只能按不同的纳税主体进行申报。

关 键 词:税务机关 破产清算 涉税事项 税款入库 关联企业 纳税主体 纳税申报 纳税信用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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