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计税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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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国平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2年第3期63-64,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建筑业一般计税预缴税款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办法预缴建筑业增值税的方法,其预缴税款的范围是指对本地项目的预收账款、承揽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划县(市、区,海南省不含税金额小于500万的项目除外,下同)范围内的项目款,或者虽然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划的县范围内但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主管税务机关(建筑业注册地和承揽的项目所在地)同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项目款。

关 键 词: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 一般纳税人 预收账款 财税处理 建筑业 一般计税 项目所在地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426.9F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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