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视为红利分配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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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少柏 

机构地区:[1]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2年第2期67-6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第2条明确为:“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机关对存在该条规定情形的基本税务处理方式为:首先认定股东借款视同红利分配,企业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有扣缴义务;其次责令企业补扣;最后视企业补扣结果,引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关 键 词: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年度 红利分配 企业借款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生产经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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